出版物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審批
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 |
出版物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審批 |
《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343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yè)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從事出版物發(fā)行業(yè)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