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珍貴文物舉辦流動展覽或者利用文物舉辦大型活動的備案
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jù) |
利用珍貴文物舉辦流動展覽或者利用文物舉辦大型活動的備案 |
【地方性法規(guī)】《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 第三十八條 利用珍貴文物舉辦流動展覽或者利用文物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報展覽地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接受文物部門、公安機關的檢查、監(jiān)督、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