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一級文物除外)備案
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jù)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一級文物除外)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根據(jù)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條第二款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