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1.什么是“信用信息修復”?
答: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臺網(wǎng)站的運行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
2.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是多久?
答: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chǎn)、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按規(guī)定申請?zhí)崆敖K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起點以行政處罰作出時間為準。
3.提前終止公示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滿足什么條件?
答:提前終止公示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guī)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達到最短公示期限;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nèi)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4.修復過程具體是怎樣的?
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zhí)崆敖K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wǎng)站向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處罰機關出具的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的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意見,或者其他可說明相關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材料;(2)信用承諾書。
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終止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信用主體予以補正,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確定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公示;對不予提前終止公示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律、法規(guī)對相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規(guī)定了附帶期限的懲戒措施的,在相關期限屆滿前,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提前終止公示。
5.《管理辦法》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答: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臺網(wǎng)站的信用信息修復相關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停止執(zhí)行。